快播案

对于法律,我也不是很明白,可我隐约觉得这个案子没那么简单。

互联网被人称为蒸汽机后对人类影响最大的发明,而互联网的核心不是一台机器,互联网是由若干设备若干软件若干网线组成的,信息传输过程有很多的主体参与,而这可能是快播案的核心,技术法律貌似是两个矛盾体。

传统的传播非法内容的形式如光盘,是几个步骤:找到内容、制作光盘、售买,其中主要的犯罪指控是第三步“售买”,也就是说找内容-不犯法,制作非法光盘-不犯法,把非法光盘买给别人-犯法。

而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方式要复杂的多。快播模式的内容传播条件有很多。

  1. 网站管理员把视频内容打上TAG,提交给快播服务器;
  2. 视频浏览者需要满足:有电脑或手机、能联网、有操作系统(windows android ios)、有浏览器并获取播放页面、有快播客户端、有电;

如果快播有罪,那么传播途径中的其它参与者有罪吗?电脑是联想的,联想有罪吗?上网用的是联通宽带,联通有罪吗?windows是微软提供的,微软有罪吗?浏览器是谷歌的chrome,谷歌有罪吗?通过百度搜索到播放页面的,百度有罪吗?电力公司也有罪?

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什么?我觉得是“维护社会秩序”,而要达到这目的用什么手段是关键,好手段是相对低的执行成本,好手段是相对简洁的条款。那想要删除互联网的非法信息,什么手段才是好手段呢?

  1. 生产电脑手机有罪,能达到目的;
  2. 取缔网络运营商,能达到目的;
  3. 生产传播操作系统有罪,能达到目的;
  4. 生产传播浏览器软件有罪,能达到目的;
  5. 搜索引擎有罪,能达到目的;
  6. 网站WEB有罪,能达到目的;
  7. 发电有罪,能达到目的;

这么多手段都能达到目的,但偏偏要指控快播公司,原因可能就是“影响面相对小”,但是快播公司又是一家技术公司,就像造菜刀的铁匠被指控有人用他的菜刀杀了人,这或许就是矛盾的重点。

即使快播被判有罪,即使快播没了,也还会有类似的技术出来的。只要网络能自由连接,那么快播就存在,因为端对端加密、无服务器的P2P技术一直在。